非法张贴的“小广告”,一直是困扰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。据了解,2007年4月,原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公安局于联合发布《关于暂停违法“小广告”发布者电讯号码服务的通告》,作为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“小广告”工作的主要依据。鉴于该通告发布至今已有15年,且涉及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于当前法规及相关规定,需进行完善修改。因此,市城管局联合市公安局,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,今年7月10日制定《通告》(征求意见稿),广泛征求各区县、市直相关部门和各通信营运商意见,并于今年10月9日形成《通告(送审稿)》报送市司法局法律审查。
此次发布的《通告》适用于全市“六区一县”,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违法“小广告”的管理职责。记者了解到,为治理这一城市管理“顽症”,根据《通告》,张贴违法“小广告”轻则会被罚款,重则可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通告》指出,市、区(县)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街道(镇)综合执法办公室(以下简称执法部门)发现有涉嫌擅自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、涂写、刻画、喷涂“小广告”行为的,依法调查、取证后,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,负责对违法“小广告”进行调查、取证,责令发布者限期清洗并处以罚款,并通知电讯运营单位依法暂停“小广告”中标明的电讯号码的服务。
对于含有涉嫌伪造证件、非法出售发票、非法刻制印章、非法经营药品、非法行医、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的“小广告”,执法部门将通报同级公安、市场监管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